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103民初17616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场北部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员工,住该××。
被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8号。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服公司)、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鼓动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外服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陕鼓动力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8983元(4915.25元*12个月)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上海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合同签订后,被告上海外服公司将原告派至被告陕鼓动力处从事除锈工作,工作时间8小时/天,遇见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加班。工资次月15日左右由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发放。,被告上海外服公司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原告认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解除补偿金。
被告上海外服公司辩称,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原告不符合领取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
被告陕鼓动力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要求陕鼓动力支付经济补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入职被告上海外服公司,被上海外服公司派遣至陕鼓动力处,任喷砂工一职。,陕鼓动力向上海外服公司出具退工函,以原告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将原告退回上海外服公司。当日,原告离岗。,上海外服公司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根据您与我公司签订期限2011年9月至的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现因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原因,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在职期间,上海外服公司为原告办理缴纳了2011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养老保险。,原告向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作出碑劳仲案字(2023)第155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形成本案。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出具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存卷为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本案中,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上海外服公司以此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于法有据。原告***在职期间,被告上海外服公司已依法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其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期间不满15年,并非被告上海外服公司所导致,原告以此为由向二被告主张解除经济补偿,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综上,依据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