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悦建筑有限公司

唐某某与陕西某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6民初418号 原告:唐某某,女,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申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何某,男,住重庆市南岸区。 第三人:郑某,男,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陕西某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何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