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3民初1300号
原告:陕西盛唐昊辰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1MA7007PM8K。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中所营街道办回龙寺村楠竹园隔壁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鑫悦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495437。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77号1幢107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陕西盛唐昊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鑫悦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盛唐昊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盛唐昊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盛唐昊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元(已减半),原告陕西盛唐昊辰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