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悦建筑有限公司

赤壁市五和商砼有限公司与陕西鑫悦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2执保354号 申请人:赤壁市五和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湖南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鑫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申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赤壁市五和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鑫悦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赤壁市五和商砼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4)陕0102民初105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鑫悦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26454.38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鑫悦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26454.38元或者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花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