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悦建筑有限公司

西安市某某区熙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鑫悦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114执711号 西安市***熙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陕西鑫悦建筑有限公司: 西安市***熙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鑫悦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114民初6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鑫悦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熙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鑫悦建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3070.7元及利息(以303070.7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4日起至货款全部结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1.5倍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3649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50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鑫悦建筑有限公司已将本案案款履行完毕。执行费4501元已缴纳,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114执71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5月29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