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91民初4356号 原告:***,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市铁西区。 被告:**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甲。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鼓风机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劳动关系;2.追究冒充我合法条件追缴至今冒领“五险一金”及内养工资违法行为,赔偿经济补偿金;3.停止夺取我“生命权”、“健康权”违法行为;4.返还房产、房租、***;5.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处员工,应按省、市、集团文件及政策符合法定条件,办理内养,确被告将我合法身份,至今冒领“五险一金”及内养工资没有得到赔偿经济补偿金,强行解除劳动关系,停止医疗保险违法行为。 被告鼓风机集团公司辩称,原告系我**集团公司子公司通风公司的员工,正常是在2016年3月28日应办理退休,根据劳动合同法定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不必再为原告缴纳社保及公积金,且不必支付原告补偿金。如果单位继续聘用原告也是和原告建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的义务,并且单位高层领导并没有权利延长原告退休年龄,原告是否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与单位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因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追究冒充合法条件、追缴至今冒领五险一金及内养工资违法行为,赔偿经济补偿金,停止夺取生命权、健康权违法行为,返还房产、房租、***等纠纷向**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20年12月24日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人仲不字〔2020〕65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又查明,原告要求确认2010年至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另查明,2020年原告将**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定2007年1月至今的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0)辽0114民初18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与被告**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2007年1月起至2016年3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辽01民终8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已生效判决认定,***自2007年1月起至2016年3月28日期间与**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既与案外人存在劳动关系,即便被告委托原告办理相关事宜属实,也不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因其他诉讼请求均以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为基础,故对于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辽宁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睿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杜 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 助理  胥洺玥 书 记 员  *** 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