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81民初3989号
原告:榆林榆神安畅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芹河镇汽修市场二楼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6MA70AWP00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岩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开发区通达路(人民大厦二期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223931152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榆林榆神安畅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岩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榆林榆神安畅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榆神安畅道路养护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榆神安畅道路养护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原告榆林榆神安畅道路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