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岩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榆林市岩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802执69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2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榆林市岩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223931152D,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开发区通达路(人民大厦二期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岩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榆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榆市劳仲案字[2011]第11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榆林市岩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并提交了案件受理通知书,依据(2025)陕0802执异结果:对榆市劳仲案字[2011]第114号裁决书中榆林市岩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责任不予执行,故榆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榆市劳仲案字[2011]第114号裁决书未生效,应驳回***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