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岩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市宇鑫隆商贸有限公司与榆林市岩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陕0802执626号   榆林市岩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与榆林市宇鑫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802民初110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宇鑫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22020年1月2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21月202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欠付的商砼款53.5万元。 二、负担鉴定费1万元、受理费4620元、执行费7750元。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 账号:9129000417103030000026238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电话:0912-352XXXX 本院地址:榆阳区肤施路11号      邮编:719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