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728执366号
杜某某、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728民初97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2024年8月2日,被执行人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向本院交纳了40513元(其中案件款40000元、执行费513元)。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已全额领取,自愿放弃下剩的897.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镇巴县人民法院(2024)陕0728执366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8月2日结案。
案件申请执行费513元,由被执行人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