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21民初863号
原告:***,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
被告:汉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滨河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758823035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省汉阴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环城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222981633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汉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汉阴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