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汉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汉阴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21民初863号 原告:***,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 被告:汉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滨河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758823035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省汉阴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环城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222981633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汉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汉阴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