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921民初29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0年8月11日,住陕西省紫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008116611。
被告陕西省汉阴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汉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1633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汉阴县漩涡镇,住所陕西省汉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91670J。
法定代表人: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省汉阴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汉阴县漩涡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3元,经批准予以免收。
审判员邹明胜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