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福惠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京信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福惠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15民初2147号
原告:陕西京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秦统一雕塑群**号。
法定代表人:樊晓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科社,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经理。
被告:陕西福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大寨路付*号。
法定代表人:许复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磊,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京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京信公司”)诉被告陕西福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福惠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京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科社、徐某某,被告陕西福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磊、刘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京信公司诉称,2018年4月4日下午四时许,原告的10千伏高压专线突然发生跳闸停电,经西安市临潼区亮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查验检测故障点,发现有明显的外力造成电缆破损痕迹,确定跳闸停电事故系该电缆破损所致,便于当天新铺设同规格电缆并投入运行。4月11日下午五时许,原告刚修复好运行六天的供电专线再次发生跳闸停电,遂报西安市临潼区亮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抢修,经查验检测故障点与上次故障点在同一地点,其破损点和破损形状均与上次相同,后经抢修人员确定,电缆破损系被告钻机作业所致。综上所述,原告的供电专线两次发生在同一地点的电缆破损,均系被告地下挖钻行为所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因损害原告电缆造成的损失260000元整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陕西福惠公司辩称,我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电缆破损与其施工行为无关;我公司的施工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应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即使不考虑行为和过错,原告主张260000元损失费亦明显过高。综上,请驳回原告陕西京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西安曲江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项目2010年左右开始动工建设,管委会先后投资约1700万元在项目区内域铺设和完善了电缆管道,用途为自用和有偿出让。2011年底,陕西京信公司将其公司10KV配电工程发包给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变电工程分公司,后者依照合同施工完毕,陕西京信公司大致从2013年起投入使用至今。2017年3月22日,西安曲江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管委会设计通过了项目区内污水工程管道工程。2018年4月2日,西安开元临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西安曲江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管理委员会间接出资成立的公司)遂将度假区凤凰大道口至姜白路污水连接工程发包给陕西福惠公司,陕西福惠公司则在西安曲江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和西安开元临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签字同意后按设计管道施工图并办理了挖掘占有城市道路许可证后即行施工,却先后在2018年4月4日下午四时许和4月11日下午五时许,两次将155不夜城1线1号环网单元到3号环网单元之间电缆(系陕西京信公司10KV配电工程构成部分)损坏,造成经济损失260000元。嗣后,双方以及相关部门多次协商未果,陕西京信公司遂于2018年5月2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因损害原告电缆造成的损失260000元整并承担诉讼费用;陕西福惠公司则要求依法驳回陕西京信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和庭审中亦多次主持调解,但双方各持己见,致协议未能达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电缆故障抢修部门出具的证明、施工图纸、合同、工商信息、许可证、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法律保护民事主体合法的民事权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承担侵权责任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不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那么,从本院现已查明的事实看,西安曲江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管委会斥巨资在项目区内域铺设和完善电缆管道,用途为自用和有偿出让,符合生产生活实际,应当予以认定。陕西京信公司10KV配电工程虽从2013年起投入使用至今,但其并未向本院提供其有偿使用西安曲江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管委会电缆管道的证据,仅以其委托的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变电工程分公司施工多日并大致从2013年起投入使用至今来推定西安曲江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管委会应当知道其享有上述管道的合法使用权,显然证据不足。结合陕西福惠公司施工的度假区凤凰大道口至姜白路污水连接工程系西安曲江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管委会项目区内污水工程管道工程的一部分,而西安曲江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管委会及其出资成立的西安开元临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能够在该管道施工图上签字同意的情形,应当能够确定上述三单位对陕西京信公司10KV配电工程在事发地的管道使用情况并不知情。陕西福惠公司依照经审核同意的管道图纸施工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陕西京信实业有限公司要求陕西福惠工程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因损害原告电缆造成损失260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陕西京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邵小平
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
人民陪审员  房忙忙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