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福惠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2182号
原告:陕西福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1181961T。
法定代表人:许复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李龙,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10125449Y。
法定代表人:徐束萍,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福惠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陕西福惠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余款210236元及利息(从2015年11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0日其与被告签订雅荷国际雨·污水管道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其按要求进场施工,工程于2015年6月20日交付验收,后经结算工程总价为660236元,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工程款,经其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至今仍下欠其工程款210236元,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称其与被告签订的XX国际项目雨污水管道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已进行施工并交付验收。但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中甲方为西安雅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非本案被告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且西安雅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系依法成立的企业,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福惠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3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蒲小荣
人民陪审员 朱爱芝
人民陪审员 田利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利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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