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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泰合北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1311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宿迁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关于浙江某有限公司与宿迁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苏1311民初6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宿迁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互联网账户资金、证券、工商、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实施查询,具体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宿迁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互联网账户资金予以查询并冻结,但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互联网账户资金日期为2025年2月7日,冻结期限为一年; 2、据查控回执反馈,被执行人宿迁某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 3、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宿迁某有限公司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变更; 4、通过关联案件查询,截至2025年6月18日被执行人宿迁某有限公司除本案外还有1件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 5、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宿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据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宿迁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其高消费; 7、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均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材料予以佐证。 本案执行标的为100184.33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00184.33元。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