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4民初8756号
原告:绍兴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董事长。
被告:高某,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绍兴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绍兴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计527元,由原告绍兴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董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