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浙0702行初75号
原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34-3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释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281号行政三号楼18、19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第三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同年5月30日,原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