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宿迁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宿城民初字第882号 原告***。 被告宿迁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宿迁市宿城区支口街。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宿迁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宿迁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