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宇阳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宇阳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虎一蕾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陕民一申字第0003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宇阳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凌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 陕西宇阳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阳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258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宇阳公司现向本院依法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宇阳公司称,一、双方之间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被申请人在第二次请事假时,申请人已通知其在收假前30日内来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因此公司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二、被申请人不符合生育保险报销政策是其自身原因与申请人无关。三、原审程序错误,被申请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请,法院擅自加判错误。四、原审适用《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但该条例中并没有15天产假用员工工资来核算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辩称,本人请假是经过公司同意的,且在哺乳期内公司让我离职违法,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社保。总之,原审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再审人已经对于被申请人的事假申请予以批准的情况且被申请人事假尚未休满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再审人称在请假时已通知其在收假前30日内来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该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且与其批准事假的行为亦相矛盾。根据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用人单位即应给劳动者办理各类社会保险,申请再审人未依法为被申请人缴纳社保,致其生育后无法享受相关待遇,原审判令由宇阳公司承担相应损失,并无不当。另查被申请人在2014年2月20日庭审中,当庭增加了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请,因此不存在法院违反程序审理的情况。《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职工在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工资。申请再审人未按该规定给予十五日的延长产假,原审判令支付晚育产假工资,并无不当。 综上,宇阳公司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宇阳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