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8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宇阳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艺,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晓梅,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丽娇,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陕西宇阳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6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65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9119元(陕西宇阳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杜 红 莉
审 判 员 宋 亮
审 判 员 王 珂
二○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员 丹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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