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宇阳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宇阳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8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宇阳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艺,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晓梅,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丽娇,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陕西宇阳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6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65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9119元(陕西宇阳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杜  红  莉
审  判  员  宋      亮
审  判  员  王      珂
 
二○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员 丹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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