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宇阳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宇阳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民初34999号
原告:***,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南路,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宇阳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宇阳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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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康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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