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路之缘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102执恢73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路之缘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13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路之缘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2民初57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800000元,违约金40000元,逾期利息48000元,以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1128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02执恢7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