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102执恢64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3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设备租金1002373元,利息损失200000元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2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02执恢6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