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9142)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陕0112民初34406号 原告: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2666297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 被告:***,女。 原告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欠款106万元;2、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0万元;3、被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8日,路机联盟(北京)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机公司)与被告签订《二手机械合同》,约定被告从路机公司购进两台SUM8**摊铺机,合同编号为LJLM-2017-30,合同总价为190万元。2021年9月16日,路机公司注销,将债权债务转让于其,三方签订《三方债权转让协议书》。2022年2月11日,被告***签订确认函,确认欠款金额为106万元。同日,被告***签订确认函,约定被告***对被告***欠款进行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确认函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出庭答辩,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8日,路机公司(甲方、卖方)与被告***(乙方、买房)签订《二手机械合同》,约定甲方以租赁形式转让机械设备一事签订以下合同,转让该设备名称为SUM820Ⅱ(9cm)数量2台发动机号60306284、60306288;合同价款为190万元;签订合同支付60万元,2018年5月25日前支付30万元,2018年8月25日前支付30万元,2018年11月25日前支付30万元,2019年2月25日前支付40万元;甲方以租赁形式将上述设备租给乙方,乙方按合同要求付款,乙方支付完全部设备款后,甲方转让设备所有权给乙方,在此之前,设备所有权归甲方;合同并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2021年9月16日,原告(新债权人、甲方)、被告***(债务人、乙方)与路机公司(原债权人、丙方)签订《三方债权转让协议书》,载明“因路机公司注销,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全部债权债务由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接。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一、丙方对乙方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转移给甲方,乙方已充分理解。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按照本协议,将剩余货款直接付款给甲方,款项结清,乙方对丙方债权债务清结…”。 2022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确认函》,载明“致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通过贵公司子公司路机公司以租代售方式采购两台旧SUMⅡ1005、SUMⅡ1004摊铺机,发动机号分别为60306284、60306288,合同总金额为180万元,本人已收到上述合同项下的货物。截止2022年2月11日,该LJLM-2017-20号合同尚欠贵公司货款106万元整。现还款计划如下:2022年4月25日前支付20万元;2022年8月25日前支付20万元;2022年12月25日前支付20万元;2023年4月25日前支付20万元;2023年8月25日前支付26万元。担保方由***夫妻双方对***的欠款进行担保,具体保证责任如下:1、保证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2、保证期间自最后一笔还款到期至次日起两年。3、如任意一期未按还款计划履行,担保方承担全额担保违约责任。4、因LJLM-2017-20号合同形成的债务及从生债务、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担保方***夫妻双方承担担保责任。” 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确认函》,载明:“致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通过贵公司子公司路机公司以租代售方式采购两台旧SUMⅡ1005、SUMⅡ1004摊铺机,发动机号分别为60306284、60306288,合同总金额为180万元,本人已收到上述合同项下的货物。截止2022年2月11日,该LJLM-2017-20号合同尚欠贵公司货款106万元整。现还款计划如下:2022年4月25日前支付20万元;2022年8月25日前支付20万元;2022年12月25日前支付20万元;2023年4月25日前支付20万元;2023年8月25日前支付26万元。若任意一期逾期履行,贵公司可要求本人立即支付全额货款。由担保方***对***的欠款进行担保,具体保证责任如下:1、保证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2、保证期间自最后一笔还款到期至次日起两年。3、保证范围为因LJLM-2017-20号合同形成的债务及从生债务、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4、债务人如任意一期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担保方承担保证范围的全部担保责任”。 庭审中,原告称《确认函》出具后,二被告未按期付款,酿成本诉;案涉两份《确认函》与《二手机械合同》所载合同编号不一致系笔误造成。经询,原告称双方未对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及利息进行约定,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5日至2022年2月25日计3年,按照年利率3.75%标准计算为119250元,其仅要求被告支付10万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被告***及路机公司签订的《三方债权转让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作为受让人依法取得路机公司对被告***所享有的债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确认函》,确认欠付原告货款106万元。现被告***未依约付款,显系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06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一节,原告主张计算基数、起止时间、计算标准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一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6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0万元;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4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于上述付款时间给付原告。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年月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