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2民初12506号
原告:章丘市明水三联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聂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章丘市明水三联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章丘市明水三联锻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明水三联锻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丘市明水三联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章丘市明水三联锻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江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