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24执恢203号
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合阳县城泰山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阳县金峪镇北永宁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该村党支部书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阳县金峪镇北永宁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陕0524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合阳县金峪镇北永宁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欠款183285.65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98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679元。2018年10月6日,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法终结执行。2021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合阳县金峪镇北永宁村村民委员会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5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本案交叉执行。2025年8月22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5)陕05执他113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524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由韩城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5)陕0524执恢203号执行案件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