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保全人合阳县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24执保528号 合阳县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兴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合阳县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兴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合阳县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判庭作出了(2023)陕0524民初20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陕西兴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和网络账户予以查询并冻结资金324095元,期限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陕西兴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进行了查询,并于2023年7月10日对被保全人陕西兴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以324095元为限额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24228.29元;对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均以324095元为限额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分别为2161.66元、14.95元,以上实际控制金额为26404.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已告知该案审判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524执保52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7月11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