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4民初1728号
原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告:合阳县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086。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文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杰,合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正奇,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告:合阳县***崔***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崔***民委员会。
负责人:崔武仓,该村委会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合阳县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正奇、合阳县***崔***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1元,减半收取计3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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