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阳县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4执恢145号
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阳县城泰山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振录,男,汉族,住合阳县城关镇东街村六组,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伟刚,系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524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村委会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村委会支付欠款183285.65元及利息、诉讼费198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679.02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村委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了执行申请。2021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查明: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村委会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村委会名下银行、工商、车辆、互联网金融、证券等方面的信息,其账户仅有存款800余元,其他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村委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村委会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村委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林祥
审判员  雷 宏
审判员  张占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