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303民初4049号
原告信***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区水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惠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惠深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信***油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惠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信***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油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油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83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按规定减半收取),由原告信***油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赖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