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鸿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君益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民初11978号 原告:***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区水**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9609697-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君益达科技有限,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白花社区富民大道第**工业***工业园**栋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64448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历广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7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