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民终6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省。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2)陕0702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2)陕0702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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