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6448号
原告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240号省体育局劳南小区B座2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07651XA。
法定代表人宾宝忠,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哲、任露露,(实习),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引路丰景家园17幢20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23229K。
法定代表人周兆斌,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琼,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22元,由原告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 展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梓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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