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689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陈文刚,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240号省体育局劳南小区B座2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07651XA。
法定代表人:宾宝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原告***与被告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3元,减半收取88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倪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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