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30民初139号
原告: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00071007651XA。
法定代表人:宾宝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702222570981R。
法定代表人:张德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617元,减半收取计11808.50元,由原告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培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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