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9114号
原告: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XA。
法定代表人:宾宝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佳,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207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X4。
法定代表人:黄坚,总经理。
原告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3148.5元(原告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现由原告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74.25元,退还原告陕西华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574.25元。
审判员 汶 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金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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