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02民初1392号
原告:陕西嘉合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汉水电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陕西嘉合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汉水电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嘉合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嘉合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00元,减半收取计8050元,由原告陕西嘉合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