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921民初1537号
原告: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阴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
负责人: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汉阴某电力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
负责人: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贤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阴县分公司与被告陕西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汉阴某电力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阴县分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阴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阴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98.5元(已减半),由原告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阴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