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水电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阴县分公司与陕西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汉阴某电力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921民初1537号 原告: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阴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 负责人: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汉阴某电力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 负责人: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贤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阴县分公司与被告陕西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汉阴某电力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阴县分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阴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阴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98.5元(已减半),由原告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阴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