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222执129号
宜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君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宜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宜君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陕0222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宜君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宜君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罚款80000元及加罚款80000元,共计16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宜君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2300元,向申请人支付160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3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222执129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5月26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