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762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银河网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邵**,总经理。
被执行人咸阳亨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1080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陕西银河网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咸阳亨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咸阳亨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亨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