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亨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银河网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咸阳亨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762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银河网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邵**,总经理。 被执行人咸阳亨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1080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陕西银河网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咸阳亨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咸阳亨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亨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