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廊坊华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1003民初792号 原告廊坊华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业。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廊坊华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廊坊华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廊坊华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与原告2014年4月8日签订《用工合同》,2015年11月23日在工作交接过程中发现被告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原告公司丢失26个网络ONU设备,直接损失6760元,原告已于2015年12月1日决定辞退被告,并保留追究其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76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我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存在所谓的玩忽职守、失职的行为,对其所称丢失的26个网络ONU设备,我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要求我赔偿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我确与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但保留向原告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告廊坊华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4月8日签订《用工合同》。被告在工作期间任职装维岗位,2015年10月1日调整为装维主管岗位,负责公司的全部网络建设、装维工作。2015年11月20日,在工作交接过程中发现,原告公司丢失26个网络ONU设备。2015年12月1日,原告将被告辞退。 庭审中,被告提交了安装业务收费统计表,用以证明被告曾与原告核对丢失的26个光猫的去向,称该统计表中未显示的14个光猫是丢失的26个中的一部分。该统计表无原告方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用工合同》、《职工工资基数查询表》、《社会保险登记证》、辞退决定、光猫交接单、***、**证言、安装业务收费统计表、***证言及原被告陈述可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2014年4月8日签订了劳动合同,2015年4月7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仍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因此原、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任装维岗位主管,负责公司光猫等设备的管理,其负有管理原告装维材料不被丢失的职责。因此,对于被告任职期间丢失光猫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负赔偿责任。原告为客户安装光猫的价格为每个260元,对原告的损失应以此为单价进行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廊坊华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失676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