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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华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宽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091民初597号 原告廊坊华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道***社***花园**19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宽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院****-1519。 法定代表人**恕。 原告廊坊华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宽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2012年开始合作,原告为被告提供互联网增值服务,被告按季度或按月向原告付费。被告于2013年5月起开始拖欠服务费,双方曾于2020年3月10日进行对账,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被告确认共欠原告740500元。截止到2020年3月31日,被告共拖欠服务费1054750元。被告至今仍拖欠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互联网增值服务费共计105475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延期利息,从2020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针对己方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商业合作情况说明及相关主体工商信息,证明原、被告合作始于2011年,由于被告与其全资子公司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实质被告为享受服务主体和付款义务主体,因此一直按照原告前身公司与被告子公司签订的《服务器托管合同》履行。结合证据二可知,原、被告也曾阶段性签订合同,以明确合作关系。原告、被告、被告子公司一直按照该约定履行,彼此之间已经形成持续的事实合同。故,权利义务内容应参照该合同履行。结合证据三,本案所涉欠款均为原告向被告提供服务期间产生的,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欠款。2、服务器托管合同、廊坊华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IDC主机托管合同、补充协议,证明原告前身迅通公司曾与被告关联公司签订服务器托管合同,约定原告前身为被告和其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器托管等互联网增值服务,被告关联公司按季度预付服务费。合同约定到期后双方如对合同无异议,则合同自动顺延。双方多次对服务内容和计费进行过口头或书面调整具体以证据三和补充协议为准。原告前身公司于2014年3月4日注销,原告按照上述协议所约定的商业模式继续为被告和被告关联公司提供服务,被告继续付费履约,双方形成持续性事实合同。原、被告曾于2017年签订《廊坊华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IDC主机托管合同》,收费标准为:机柜使用费3000元/月/个,共13个,电信独享宽带使用费为50元/月/兆,服务费用以每月实际使用量进行计算,具体费用以证据三欠款明细为准。3、确认函、北京宽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内容及欠款明细、银行对账单,证明被告确认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共欠原告740500元整。被告从2013年5月起开始欠费,此时原告为履约主体和诉讼权利主体。根据欠费会计明细和银行对账单,自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3月31日,新增费用314250元。即截止到2020年3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服务费1054750元,被告应予以支付。 被告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经法庭审理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案外人廊坊开发区讯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通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8日,股东为***和**,2014年3月4日注销登记。2013年1月5日,***和**成立廊坊华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11月5日更名为廊坊华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两个公司为关联公司,为同一股东投资设立,经营范围基本一致。 本院审理的(2020)冀1091民初596号案件中的被告音悦畅想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为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恕,经营范围基本一致。 2011年5月13日,讯通公司与音悦畅想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器托管合同》,约定:1、音悦畅想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所有的服务器置于讯通公司网络环境,从而为INTERNET上的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即服务器托管。2、音悦畅想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租用讯通公司BGP线路独享带宽使用费为150000元/年/百兆;音悦畅想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租用讯通公司一个标准42U机柜使用费30000元/年/个,标配13个IP地址;服务器托管价格为180000元/年;本合同所需费用按季度预付,双方约定在托管服务器安装调试完毕并上线后开始计费。3、合同自2011年5月15日至2012年5月14日;在合同到期时,双方如需要继续合作并对本合同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顺延。合同签订后,讯通公司开始为音悦畅想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即互联网增值服务,音悦畅想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相应费用。后,讯通公司与音悦畅想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继续沿用上述合同进行服务器托管服务并付费。讯通公司注销后,音悦畅想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同意由原告履行讯通公司的权利义务继续按照上述合同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因音悦畅想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系关联公司。原、被告之后签订《IDC主机托管合同》,约定:1、原告为被告提供国际互联网服务器托管服务。2、被告租用原告电信线路独享带宽使用费为600元/年/兆,被告租用原告1个42U标准机柜,费用为36000元/年;被告租用原告BGP250M带宽,200M电信单线带宽,13个机柜,托管服务价格为888000元/年;本合同所需费用按季度预付,双方约定在托管服务器安装调试完毕并上线后开始计费。3、合同自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5日止;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双方均未提出书面终止要求,且被告继续使用原告服务,则视为双方同意本合同自动顺延一年,相关权利义务约定适用本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合同内容。 2020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确认函》,确认:1、截止到目前,原告仍按照双方相关协议和交易习惯向被告提供服务,如被告因自身原因需终止服务,请被告书面通知原告以终止合同;2、截止到目前,原告已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和交易习惯,及时、按质、按量提供服务,服务维护及时,不存在任何违约或侵权行为;3、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止,被告仍欠原告互联网增值服务费740500元。 2020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自2020年3月15(日)起,将上述合同第三章服务内容变更为“4个标准机柜,100M互联网带宽,机柜租用价格:3500元/月/个,带宽租用价格:5000元/月”;2、自2020年3月15日起,将上述合同第四章的内容变更为“甲方(被告)需在每月25日前向乙方(原告)支付当月费用,费用标准应为19000元,经协商优惠实缴价格为18000元”;3、本协议为不定期合同。 至2020年3月31日,被告拖欠原告互联网增值服务费共计1054750元未付。2020年4月1日后,被告仍拖欠服务费。原告仅诉请2020年3月31日前的服务费。 另查明,被告拖欠的上述服务费来源于讯通公司与音悦畅想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器托管合同》的部分欠款以及原、被告之间《IDC主机托管合同》和补充协议的部分欠款之和。本院审理的(2020)冀1091民初596号案件中的音悦畅想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为关联公司,被告在最终的确认函中确定的欠款金额包括音悦畅想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拖欠的部分欠款。原告于庭审中确定,除已在(2020)冀1091民初596号案件中诉请的欠款外,不再就音悦畅想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拖欠的费用进行主张,一并结算至本案中被告的欠付款总额中。 本院认为,讯通公司与音悦畅想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器托管合同》,原、被告签订的《IDC主机托管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各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确认,各方应共同遵守。讯通公司注销后,原告继续为音悦畅想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供服务器托管即互联网增值服务,音悦畅想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服务后未付款,原告主张被告已将其关联公司音悦畅想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欠款[除(2020)冀1091民初596号案件诉请的欠款外]合并由其结算并支付,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不得就(2020)冀1091民初596号案件诉请的音悦畅想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付款以外的欠款再向音悦畅想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主张。 原告按照与被告的合同提供服务,被告欠付互联网增值服务费,原告提供确认函证明被告欠付其互联网增值服务费,且,双方合同继续履行期间又产生新的服务费,被告仍未付。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互联网增值服务费共计1054750元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被告拖欠上述服务费用构成违约,必然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且被告未到庭应承担对己之不利后果。故,原告当庭变更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意见,符合相关金融机构的规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利息以2020年3月3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宽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华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互联网增值服务费1054750元及自2020年3月3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7146.37元,由被告北京宽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