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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宽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华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终5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宽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华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位: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宽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华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1091民初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宽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北京宽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宽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元,由上诉人北京宽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