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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苍某公司、南京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3466号 原告:南京苍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阳。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南京某置业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原告南京苍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苍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某置业公司名下价值36619493.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某置业公司名下价值36619493.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