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2801民初236号
原告:贺某,男,1980年9月18日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格尔木市XXXXX,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XXXXX,身份证号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某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
法定代表人:崔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身份证号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1月23日生,西安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XXX,身份证号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82年11月23日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XXXXX,身份证号XXXXX。
原告贺某与被告西安某有限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原告贺某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13.36元,减半收取6756.68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