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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XXX有限公司、南京XXXXXX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14民初1425号 原告:江苏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某。 被告:南京XX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XXX**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XXXX**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XXX**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XXX**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江苏XXX**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