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14民初1425号
原告:江苏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某。
被告:南京XX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XXX**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XXXX**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XXX**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XXX**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江苏XXX**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