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13民初19914号
原告:无锡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无锡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甲有限公司、江苏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无锡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无锡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