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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某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14财保4172号 申请人: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相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相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无锡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荆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56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1562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56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