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2743号之一
申请人:南通昂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南莫镇兴南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市大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湖大道558号扬名奕淳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无锡融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凤翔北路9号5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通昂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无锡融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无锡融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