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

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终18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057093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湖大道588号扬名奕淳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原审被告:南通昂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XBY8H1G,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南莫镇兴南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上诉人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昂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3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华智旸